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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吐鲁番地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吐地行办〔200219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帮助吐鲁番地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促进吐鲁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借款人是指符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和经济组织。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贷款人是指接受委托的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地区二级分行。
第二章 借款人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资格认定: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资格认定表附后)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提出借款申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自愿自谋职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自主创业的创业带头人。
  ()组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服务的经济组织。
  (四)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再就业的人员。
  (五)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人员中自愿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借款条件
  ()借款自然人须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所在城镇常住户口。
  ()借款经济组织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可证明。
  ()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或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担保形式。
  ()经济组织必须有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借款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贷款金额、时间、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归还计划等。
  ()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借款人的下岗证明、失业证明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二年以内。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原定期限。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个人20000元。社区公益性服务经济组织和创业带头人为50000元。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主要为个人和合伙经营的带头人,以及公益性的服务经济组织,给予20000元以内和50000元以内的贷款。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可采取单位担保、财产抵押、多人联保、存款单及国债质押担保、基金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
  单位担保:承担担保单位必须经农业银行评级授信符合担保条件的方可担保。
  财产抵押:抵押的财产必须经有资格部门评价并办理有关登记、他项权证等手续。
  多人联保:联保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组成联保集体,有一户未能按时归还贷款,其他成员必须按比例承担贷款本息。
  担保基金:地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担保基金,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进行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农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在资料和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受理借款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属经济组织的借款人,农业银行将根据法人客户信贷运作程序受理,并报上级行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能有效发放,各县(市)要专门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管理服务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再就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设立专门管理人员,设置会计帐务,接受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业务指导。负责审查贷款申请人的担保请求,签署同意担保的意见后集中提交农业银行办理贷款。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要把对担保基金的增加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每年从预算收入中适度增加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农业银行能筹集更多的信贷资金,发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担保基金要存入农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同时,地区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支持农业银行发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减免相关收费,及时出具或提供相关资料凭据,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将社会劳动保障资金及一些专项资金向农业银行倾斜。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银发〔2002273号文所提出的:“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应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认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严格按正常贷款程序发放的贷款,因不可遇见的市场风险形成了不良资产,不应追究客户经理和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的指导意见,农业银行在办理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对符合指导意见精神的贷款所形成的风险,不应追究客户经理和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吐鲁番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农业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