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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市从事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中、短期的贷款,用于解决其生产与经营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需要的贷款。
1、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
2、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场所;
3、企业征信记录良好;
4、产品有市场,且有较好的成长性和盈利模式;
5、需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
1、贷款额度为700万元以下(含700万元);
2、单笔贷款期限为1-12个月;
3、还款方式可灵活选择。
电话:0991-6671041
传真:0991-6671047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588号
苏杭明珠花园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