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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提高至1亿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叶明华)深圳市政府昨日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新修订的《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覆盖的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提高了行业试点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在《暂行办法》颁布前已取得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执行新《暂行办法》的规定。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6个基本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