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少中小企业视民间资金为“救命稻草”,但很多时候,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又成为压垮它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为银行对贷款要求更加严格,部分中小企业遭遇融资难,而民间资本瞄准这一“空隙”,四处寻求出路。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有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涉案金额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笔者调查发现,随着一些地下借贷公司的介入,民间借贷不仅分工明确,而且更具隐蔽性、专业性、暴利性,甚至带有暴力色彩。有法官介绍,高利息民间借贷行为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的同时,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暴力索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高利贷“洗白”借贷人举证难只得付高息
2009年,广州某小学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校长冼东为此几乎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银行始终以银根紧缩为由拒绝贷款。无奈之下,冼东只好将求助目光转向蠢蠢欲动的民间资本。
后来,在中间人牵线下,冼东以所在小学的名义与出借人陈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共借款两笔,分别为人民币260万元和200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此后,由于冼东所在小学无力还款,出借人陈锋将其告上法庭。
合同、借据、收条等证据一应俱全,这一民间借贷行为看似非常普通,但在庭审中,冼东爆出内幕:“这是一笔高利贷!”
冼东称,他与陈锋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然借款金额是260万元,但实际该金额还包括3个月利息共60万元,“换句话说,实际借款应该是200万元。”
冼东拿出2张《收据》称,银行转账的100万元确已收到,但《收据》载明收到现金160万元不真实,只是原告陈锋为使此笔借款的高利息合法化而要求他签署的。
为何明知是高利贷,却还愿意“上钩”?冼东显得无奈,“如果你不这样,人家根本不会借钱给你”。
冼东因为难以举证高利贷,被判立即归还借款49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按日4‰计算支付违约金,官司输得十分彻底。
有知情人士透露,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以高利贷的形式存在的,为了确保收益,出借人通常采用各种“变戏法”,企图以合法形式来达到高息放贷目的。
“线人”中转“抽水”出借人被“忽悠”损失钱财
民间资本由于其分散性和隐秘性,一般很难为外人知悉。那么,出借人和借贷人是如何“联姻”的呢?在许多民间借贷背后,都有一个很重要的角色:“线人”或称中间关系人。
据一家五金工厂老板刘先生透露,“线人”一般都是当地人,消息灵通,既掌握出借方情况,又有借贷人资源,有的甚至还建立了自己的关系网络。他们通过民间借贷“抽水”,一般按比例提成,有的甚至可达利息的10%,收益十分客观。
南海法院今年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就“逼”出一位中间关系人出庭。
去年底,江宁与李军因借贷纠纷对簿公堂。庭审中,让出借人江宁跌破眼镜的是,被告李军面对《借款合同》辩称,被告签订合同后,其一直等待原告江宁付款,但经向南海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调查核实,原告江宁并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原告一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眼看自己的钱要打水漂,江宁决定“供”出线人,要求法庭追加负责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温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温某庭审时称,一般借贷时,出借方先把钱先打入他的账户,他抽取“中介费”后,将款项打入借方账户。在交易过程中,借方和贷方通常在款项转移上没有直接联系。温某出具了银行的转账证明,确实转账100万元到被告李军账户。
法院据此认为,原告江宁举证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足以认定其通过第三人将借款100万元支付予被告。但因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应当以原告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故对原告江宁主张的超出部分(即中间人“抽水”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朱劲雄分析,由于高息借贷回报高,为扩充资金获取更多的利润,出现了部分出借人以较高利息在社会上吸收资金,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盈利的现象,则同一自然人既是上游借贷中的借贷人,又是下游借贷中的出借人,这就是“线人”。
专业人员“操办”找人、放款、追债分工明确
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因为融资难而陷于经营困难;另一方面,民间资本从房地产、股市等“抽身而出”后暗流涌动,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一对一、数额小不同的是,目前不少民间借贷不仅数额大而且有独成一套的行业“潜规则”,其借贷行为更具隐蔽性、专业性、暴利性,甚至带有暴力色彩。
与此同时,部分自然人和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借贷公司等瞄准了这块“肥肉”,穿上民间借贷的“马甲”大行非法放贷之道。
黄馨栗法官在庭审中发现了一些奇特现象:有些原告反复涉诉,部分案件借、贷双方互不认识,甚至形成“‘线人’提供放贷线索、放贷人提供资金、‘打手’专职追讨”的以放高利贷为业的专门中介机构。
“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借贷公司等多以自然人名义参与高息借贷,以逃避监管和方便诉讼。款项的交付通过委托其他公司转账来完成,一旦涉及诉讼,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多级借贷链状现象十分突出,同一自然人既是上游借贷中的借贷人,又是下游借贷中的出借人。
同时,部分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并不直接与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接洽,也不清楚出借人身份,而是由中间经办人提供格式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给借款人签名,写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后,经办人将全部借款合同和借款收据收走,借款人并没有保留任何底件。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被置于举证无法的境地。
民间借贷“乱舞”引发非法拘禁等刑案
一家陶瓷加工厂老板李某透露,很多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融资,只能向民间资本伸手,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放款便捷。但几乎九成以上的借贷利息都突破了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红线”,也就是高利贷。
据南海法院统计,今年1至9月,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数量上已远超出去年全年收案量。而涉案金额高达33704.7656万元,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在审判实践中,高利贷巧妙借助民间借贷合法化的现象时有存在。”游胜平分析,将利息入本金写进借款合同,再另行约定不超出利息“红线”,使高利息形式上合法化是基本手段。
今年1至5月,佛山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最高利息竟高达年利率150%,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4倍。
事实上,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想象中那样简单,一些所谓民间借贷公司从中作梗,甚至采取暴力手段索取高额回报、追讨款项。2008至2010年,南海法院审结非法拘禁刑事案件109件共279人,47%是出于民间高利贷讨债目的引发。
“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老板‘走佬’,将直接推倒矛盾的‘多米诺骨牌’,合同、欠薪、货款等纠纷将爆发性增长。”游胜平呼吁,有关部门提前重视预防风险,规范民间借贷,对一些不正常的借贷行为实现监控,防止民间借贷透支社会风险,成为不稳定因素。
黄文华介绍,高利贷行为常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的同时,容易引发非法拘禁、暴力索债,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