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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银发【200624)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基金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是指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受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第二章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职业资格,符合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为借款人)
    2
、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职工总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七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具有乌鲁木齐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农业户口;

2、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

3、具备经营场地;

4、具有所开办项目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近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用途: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提供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与创业项目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借款人担保贷款的额度为2-5万元(其中5万元必须带动就业2人以上)。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8万元(其中8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可贷款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五年未就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其中贷款1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3人以上,贷款100万元必须带动就业10人以上。

返乡创业农户贷款最高限额3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不少于10人的,可享受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30人的,可享受10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50人的,可享受150万元的贷款;不少于80人的,可享受200万元的贷款。

申报材料中应提供带动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二年。大中专毕业生(毕业5年内未就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三年。贷款到期,借款人需要展期,应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财政、劳动、经办银行、担保公司联审会议同意,担保机构继续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押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逾期未还清贷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经办银行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押

1、房产抵押:须是本市房产,证件齐全,房产所有人和共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抵押,能够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2、担保人:应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垄断行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收入的在职人员.

3、五户联保:联保农户应是借款人与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

4、贷款5万元以内(含5万元),须提供一个担保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足值的房产。贷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须提供两个担保人(行政事业单位)或足值的房产。

第十四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1、以房产抵押,个人住房、门面房、办公楼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60%;厂房为总贷款的40%

2、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扣减出让金后同出让用地,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60%

3、以有价证券质押,除其他城市商业银行或信用社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外,抵质押率为总贷款的90%

第十五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80%的贷款担保服务,经办银行承担20%的担保服务。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第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人员,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小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

以上两类贷款展期期间不贴息。

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按季度根据结息清单或凭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随附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申请审核,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贴息申请复审后,10日内将贷款利息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本息后10日内,经办银行应将市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此款只能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贷款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材料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村委会)推荐、街道(乡镇)签署意见、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借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由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后,报担保机构考查、审核。

2、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经村委会、乡镇初审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报担保机构考查、审核。

3、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联审会议批准,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贷款协议,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第二十条   办理贷款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近照;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伙人合伙协议书(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担保方式为担保人的:担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一寸近照,担保人单位填写的《稳定收入证明》;

担保方式为五户联保(农户)的:联保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保人一寸近照,联保人共同填写的《联保承诺书》;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共有人的结婚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照(或婚姻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主页及平面图);

上述所需材料均按一式三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贷款条件的,推荐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

7、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表;

8、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9、上年度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

上述所需材料均按一式二份提供。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审查批准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方案,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审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银行手续费、担保费补贴及各部门奖励补助,监督担保基金的运行,参加联审会、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安排,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银行手续费、担保费补贴及各部门奖励补助,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担保基金的运行,参加联审会、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培训相关人员,宣传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制定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编制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各项预算,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银行手续费、担保费补贴及各部门奖励补助,组织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审会议、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监督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安全运行,管理、指导担保公司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制定对社区(村委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及奖励计划,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的职责:

1. 对联审会议审核批准的借款人申请,在办完反担保及公证手续,将完整的资料移交到经办银行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2. 负责贴息申报,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3. 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有关情况。确保担保基金安全运行。

4. 会同担保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放贷前后的调查。

5、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对联系不上的借款人及时告知担保公司共同催收;通知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

6、对逾期未还清贷款的及时追索,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通知担保机构,共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由经办银行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审会进行讨论;经联审会审核、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担保基金按协议承担代偿责任。

7、对出现的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8、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的职责:

1、受托管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2、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担保服务。

3、会同经办银行对申请人进行放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跟踪调查,了解掌握动态变化;采取措施,确保贷款安全归还。

4、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

5、对逾期未还清贷款,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

6、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初审工作。

7、与财政、银行等部门对呆坏账损失进行审核。

8、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的职责:

1. 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将借款人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出具审核意见,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推荐。

2.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按规定对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申请核实并签署意见。

 3. 指导、帮助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定期不定期的走访、跟踪了解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如发生变更或经营不善,及时将情况反馈至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

4、配合、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做好贷后催收工作。

           

第九章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追缴

 

第二十八条   对贷款即将到期的,担保机构应及时会同经办银行提前一个月告知借款人限期归还,并将借款人情况通知所在社区(村)。

第二十九条   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担保机构应会同经办银行和借款人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共同追缴。对恶意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2、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提出诉讼申请。所产生的诉讼费由就业专项资金统一安排。

3、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可在所在地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录入劳动保障平台备案。

4、经办银行及时记录逾期不归还贷款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第三十条   对逾期未还清贷款的,由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联审会审核、研究同意后,将情况上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管理出具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确认为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指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恶意不还或无力归还的情形。对发生重大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由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单独裁定。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处理:

1、对不良贷款的代偿按照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具体代偿协议来确定。

2、对不良贷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扣减不良贷款所产生的担保公司手续费补助及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不良贷款达到担保基金总额4%时,扣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全年手续费补助20%;达到担保基金总额6%时,扣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全年手续费补助50%;达到担保基金总额8%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建议取缔担保机构资质、更换经办银行。

3、不良贷款,需担保基金进行代偿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划拨担保基金;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划拨担保基金的,对相关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处以划拨金额十倍的处罚,罚金由手续费中代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章  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奖励补助资金用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部门及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有关的工作经费开支和具体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为符合规定的个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按照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额给于补贴。计提比例根据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款额度予以确定。其中:实际放款额度在1.5亿元内,按照发放额2%予以计提;实际放款额度1.5亿至3亿元,按照发放额1.8%予以计提;实际放款额度3亿元以上的,按照发放额1.5%计提。

对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性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小企业贷款额的1%计提。

担保费补助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监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监督指导,主要用于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对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按照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十五条当年由妇联组织宣传、培训推荐贷款成功的城乡妇女按照其小额担保货款发放额的0.5%给予奖励补助,专项用于各级妇联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相关经费及具体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基金。为了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宣传工作,鼓励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催收贷款,提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手续费各10%,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基金,对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申报及归还贷款的情况按年度给予奖励,此项奖励基金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封闭运行,主要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工作经费、宣传、工作人员培训和对基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工作经费补助、及具体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奖励基金使用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提出具体预算规划,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等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有争议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裁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报表编制工作,按月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小额贷款工作相关数据。

第三十九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应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小额担保贷款可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十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经办银行、担保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211日起实施